机械(Machinery Directive)概要及适用范围 依指令的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常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的目的,而透过适当的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的[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的机械。
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89/392/EEC)适用于机构、移动机械、机械装置、用来提升及运输人的机器以及安全配件。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欧盟规定输入欧洲市场的机械产品都必须通过CE认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并且规定需由制造商承担机械安全的责任,一些高危险性的机械,更要先经过欧盟认可的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 )检验合格,才能销售。因此首先应核对所要申请认证的产品判定是不是属于危险机械,像木工机械、冲剪机械就要特别注意。但是如果证明此产品并非是危险机械的话,就可以按照一般的认证形式申请。
所列危险机械如下: 1.0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抽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0 手押送式刨木机 3.0 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单面刨 4.0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0 由 1 至 4 点及第 7 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0 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机。 7.0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0 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0 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 6mm ,速度每秒超过 30mm。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 附件一之 3.4.7 节中所提万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非危险机械:
如果您所采购的机械,不是所规定的机械也非其它规范的保安零组件,或者不是危险机械,则可请制造厂提出 CE 合格声明书( EC 合格声明书),而这份合格声明书,制造商是可以经过一系列 CE 规范流程而自我宣告的,不需一定要经过验证公司审核过。
这点可能很多公司并不了解,制造商有此点优点可自行宣告符合 CE 。可省去验证费用,但是制造商是否会因自我宣告,而降低安全呢!因此本文将说明如何简易判断。
1.0 从外观目视来判断是否符合CE: 1)信息的完整性: 2)危险区是否加防护罩或光罩,或其它安全装置: 3)面板是否符号化,或英文: 4)电控箱是否合乎 CE 规范: EN60204-1 : 1992 5)指示灯颜色: 6)一般在电源开关都有 0.1 。 7)说明书是否跟随着机器。
2.0 从使用说明书,来判断是否符合 CE 1)机械概要: 2)安全说明书: 3)操作说明书: 4)维护说明:
3.0 从证书或 EC 合格声明书来获得信息 1)一台机械最终一定有 EC 合格声明书,也就是一般所称之自我宣告书。 2)证书是欧盟验证公司所发出的证书,详细情况可问验证公司或辅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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